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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坚成与丁军伟、王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坚成,丁军伟,王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709号原告:冯坚成。被告:丁军伟。被告:王素倩。原告冯坚成为与被告丁军伟、王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丁军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素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冯坚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军伟、王素倩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被告丁军伟向原告冯坚成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素倩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载明:“本人丁军伟今向冯坚成借到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月息2%计算”。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冯坚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素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