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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天商园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绒飘飘服饰有限公司与济宁凯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绒飘飘服饰有限公司,济宁凯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天商园初字第42号原告济南绒飘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陆建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茂举,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凯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法定代表人张立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吉君,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绒飘飘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凯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绒飘飘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凯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绒飘飘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绒飘飘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济南绒飘飘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元禄审判员  郭 怡审判员  张清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