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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振华诉庆阳市天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庆阳市天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李振华,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庆阳市天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白永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博,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华诉被告庆阳市天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华以双方纠纷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