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之祥与朱厚开、朱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468号原告:黄之祥,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黄勇,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厚开,男,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燕子河镇闻家店村张湾组。被告:朱磊,男,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之祥与被告朱厚开、朱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之祥负担。审 判 长 郝诗亮人民陪审员 汪永芳人民陪审员 江贤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