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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秀连、黄土庆与郭思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连,黄土庆,郭思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969-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连,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黄土庆,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郭思维,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陈秀连、黄土庆与被执行人郭思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思维应赔偿损失25543.09元给申请执行人陈秀连;被执行人郭思维赔偿损失1070.94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土庆,向申请执行人陈秀连、黄土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03元及执行费29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思维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9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明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