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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刑一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黄修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修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刑一终字第204号原公诉机关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修林,绰号“发带”,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初中文化,无业,住修水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修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修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修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修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修林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修林撤回上诉。修水县人民法院(2015)修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克曙审 判 员  杜江星代理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采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