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社与牛某某、戈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社,牛某某,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社,住所地无极县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某某县某村人。被执行人戈某某,女,汉族,1960年1月10日生,某某县某村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某某县某村人。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以上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其存款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无执字第001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翠满审判员 司永宾审判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跃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