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委托代理人杜彩霞,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娜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