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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卢金凤与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凤,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82号原告:卢金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48。被告: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01330。法定代表人:陈铭华。委托代理人:吴建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盘远雄,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凤诉被告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凤于2015年10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金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凤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金凤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舒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