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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钟昊与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男。委托代理人:尚家贵,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25日,钟昊向王松借款1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王松,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松人民币壹万壹仟圆整(11000元),此据钟昊,2013.4.25”。2013年12月23日,钟昊出具欠条一张给王松,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松人民币肆万贰仟圆整(42000元),此据钟昊,2013.12.23”。借条和欠条出具后,王松称钟昊偿还3000元后,未再偿还借款,故诉讼来院。另查明:钟昊出具借条和欠条给王松时,借条和欠条中并未记载支付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钟昊向王松借款53000元,由钟昊出具的借条和欠条证实,钟昊至今拖欠不付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的借条和欠条并未载明支付利息,因此王松要求钟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钟昊已经支付给王松的3000元应从总借款53000元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钟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松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钟昊承担。钟昊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钟昊与王松之间曾经有过53000元的借贷关系,并出具了涉案的两张分别为11000元和42000元的借条,之后双方进行了最终的结算,合并出具了另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原审对此没有查清,并且所还的3000元,就是还涉案20万的借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松的一审诉讼请求。王松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公正、合法;二、钟昊认为除涉诉的两张借条外,经过核对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三、3000元的还款就是归还涉诉欠款的部分,钟昊称是归还另一借款,并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钟昊偿还王松借款5万元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钟昊认可涉案2张借条的真实性,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提出涉案2张借条已经被另一张20万元的借条所合并,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现在涉案2张借条在王松处持有,钟昊又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应采信。同时王松对收到3000元也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涉案借条上并未注明利息,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该3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原审判决钟昊给付王松5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钟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钟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宗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