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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庄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庄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55号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首创鸿恩寺项目一期2幢22-4,组织机构代码55678941-4。法定代表人:金洪,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杜旭、张丽娜,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严,男,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程明奇,男,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庄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世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