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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XX与李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753号原告:XX,男。被告:李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刚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