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XX与李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753号原告:XX,男。被告:李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刚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