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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民二终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邢岩、李明胜与朴希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岩,李明胜,朴希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二终字第00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岩,男,满族,1973年6月19日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胜,男,满族,1953年2月16日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两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郞会君、肖媛媛,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希洪,男,1971年3月8日生,满族,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兆清,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邢岩、李明胜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本县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本县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广宇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翔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