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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倪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