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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与王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下称中行咸宁分行)。负责人刘步云,中行咸宁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涂晓军,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芳。被告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咸宁分行诉被告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咸宁分行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行咸宁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咸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中行咸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廖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