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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蒋某,居民。被告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人民陪审员 魏茂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