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芜湖豪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豪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催字第314号申请人芜湖豪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玲,总经理。申请人芜湖豪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130005225254852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因利害关系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申请人芜湖豪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繁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