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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诉白云峰、白巨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白云峰,白巨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榆中县太白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承中,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林,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清水驿分理处主任。被告白云峰,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甘肃榆中人,住榆中县城关镇政府路16号402室,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郊分理处主任。被告白巨恩,男,汉族,1949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榆中人,住榆中县城关镇政府路**号***室,系被告白云峰之父。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白云峰、白巨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云峰、白巨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诉称:2013年7月12日,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清水分理处与被告白云峰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30111),约定清水分理处给被告借款金额人民币98万元,期限为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2日,借款年利率11.358%,借款用途为用于“农业机械批发”周转。同时,被告白巨恩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兰州��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中山路43号,建筑面积189.9平方米的房产为被告白云峰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7月24日到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白云峰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此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4年7月11日偿还本金10万元,并办理了展期手续。2015年1月12日,展期到期,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截止2015年7月8日,被告白云峰尚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922963.58元。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云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79302.44元,利息43661.14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白巨恩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中山路43号,建筑面积189.9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白云峰、白巨恩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白云峰于2013���7月12日由被告白巨恩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中山路43号,建筑面积189.9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其资产共有人王富珍也同意抵押),向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清水分理处借款98万元,期限为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2日止,借款年利率11.358%,并签订了合同编号20130111的《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该借款到期,被告偿还了借款10万元后,申请将该借款展期至2015年1月12日,原告同意展期,利率为11.52%,被告白巨恩亦同意继续抵押担保。截止2015年7月8日,被告白云峰尚欠原告贷款本金879302.44元,利息43661.14元,经原告多此催要,被告白云峰并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款借据,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估价协议书,房产抵押担保承诺书,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他项权证,展期申请书,展期协议,贷款催收通知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及担保抵押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己按约定向被告白云峰发放了贷款,但被告白云峰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清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白巨恩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人,在债务人白云峰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云峰、白巨恩未参加诉讼,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云峰偿还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879302.44元,利息43661.14元(利息算至2015年7月8日),合计922963.58元(还款时利随本清)。二、案件受理费13030元,由被告白云峰负担。以上款项及诉讼费部分,由被告白云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付款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被告白巨恩在其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879302.44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以其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中山路43号,建筑面积189.9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在娟代理审判员  崔粉艳人民陪审员  白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