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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韩金菊与王培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玉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丙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