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韩金菊与王培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玉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丙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