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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杰诉被告被告王慧娜、孙志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46号原告:王志杰,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王慧娜,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纸房乡孙庄村。被告:孙志新,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志杰诉被告王慧娜、孙志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志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王慧娜、孙志新,被告王慧娜、孙志新下落不明,且原告王志杰未缴纳案件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不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