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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建设与被执行人董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苗建设,男,汉族,住铜川市。被执行人董道杰,男,汉族,住耀州区。苗建设与董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董道杰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苗建设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2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9日向董道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董道杰偿还苗建设3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董道杰交纳1000元后,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予履行剩余部分。经查未发现董道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中1000元的执行。剩余的2075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待发现董道杰财产后,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张彦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