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闫士春与玉田县唐自头镇齐家团城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士春,玉田县唐自头镇齐家团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闫士春。被执行人玉田县唐自头镇齐家团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树永,系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玉田县唐自头镇齐家团城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田县唐自头镇齐家团城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玉田县唐自头镇齐家团城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玉田县唐自头镇齐家团城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0050元及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办理转移及支付手续。三、查封期限为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随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