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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庆源商贸中心、高庆荣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淮安市庆源商贸中心,高庆荣,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545-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59号2楼。法定代表人朱兰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职员。被告淮安市庆源商贸中心,住所地淮安市华夏家园*栋***室。投资人高庆荣。被执行人高庆荣,淮安市庆源商贸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兴闻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生友,该公司董事长。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庆源商贸中心、高庆荣、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浦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淮安市庆源商贸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清浦企业担保公司欠款40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江苏淮涟置业公司、高庆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淮涟置业公司、高庆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庆源商贸追偿。案件受理费4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00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淮涟置业公司位于涟水县金城北路与炎黄大道交汇处华源国际房地产进行了继续查封,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其中位于2号楼608、808、1008、1108室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二次拍卖。案件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淮涟置业公司案外达成了还款协议,已陆续偿还申请人欠款。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淮涟置业公司位于涟水县金城北路与炎黄大道交汇处华源国际房地产进行了继续查封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浦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