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陈某某,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2015年9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定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