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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四川华盛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李国良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盛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李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盛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国琼,董事。被执行人李国良,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盛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5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23948元,执行费4263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华盛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国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