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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季某某、缪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女,汉族,农民。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5日因怀孕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缪某某,女,汉族,农民。2012年9月18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季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季谎称自己未婚,是汤坊镇建坊村人,以假名刘婷婷与张某某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某多次要求见季某某的父母商谈婚事,季某某欺骗张某某说她是建坊村刘家人的私生女,家里人反对她与张某某的婚事并多次拒绝张某某去其建坊村家中的请求。被告人季某某怕张某某起疑心,便于2015年2月26日要求张某某和她一起去四川见母亲。2015年7月27日季某某欺骗建坊村的家人说她要去宝鸡打工,从家中离开和张某某一起去四川省自贡市,二人在自贡市遇见被告人缪某某。季与被告人缪某某预谋让缪冒充其母亲与张某某商谈两人婚事,并向张某某索要彩礼、三金等财物,商定得手后所得赃款、赃物两人对半分配。季某某、缪某某与张某某在自贡期间,被告人缪某某与张某某商定彩礼为四万人民币,之后张某某为被告人季某某购买了价值近五千元的黄金首饰。2015年3月12日三人来到兴平市桑镇西桥村张某某的家中,缪某某与张某某的父母协商婚事具体细节,3月15日双方商定好后,张某某父母给了缪某某4万元人民币彩礼,并定于3月25日结婚,3月18日在被告人季某某与缪某某实施完犯罪携赃款准备逃跑时,被桑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实案发经过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故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缪某某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季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季谎称自己叫刘婷婷,未婚,是汤坊镇建坊村人,与张某某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某多次要求见季某某的父母商谈婚事,季某某欺骗张某某说她是建坊村刘家人的私生女,家里人反对她与张某某的婚事并多次拒绝张某某去其建坊村家中的请求。被告人季某某怕张某某起疑心,便于2015年2月26日要求张某某和她一起去四川见母亲。2015年7月27日季某某欺骗建坊村的家人说她要去宝鸡打工,从家中离开和张某某一起去四川省自贡市,二人在自贡市遇见被告人缪某某。季与被告人缪某某预谋让缪冒充其母亲与张某某商谈两人婚事,并向张某某索要彩礼、三金等财物,商定得手后所得赃款、赃物两人对半分配。季某某、缪某某与张某某在自贡期间,被告人缪某某与张某某商定彩礼为4万元人民币,之后张某某花费3835元为被告人季某某购买了黄金首饰。2015年3月12日三人来到兴平市桑镇西桥村张某某的家中,张某某父母给了缪某某4万元人民币彩礼,并定于3月25日结婚,之后,张某某多次催促季某某领结婚证,季某某借口拖延,张某某疑心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18日在被告人季某某与缪某某被桑镇派出所民警抓获。4万元及三金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张某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季某某、缪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二名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3、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季某某、缪某某2015年3月18日被桑镇派出所民警抓获。4、兴平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季某某2015年3月1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缪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5、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季某某2015年5月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他在网上认识一名叫刘婷婷的女孩,随后二人开始交往。2015年2月份,他和刘婷婷一起去四川见了刘婷婷的母亲缪某某。缪某某同意刘婷婷嫁给他,但要给4万元彩礼。后来他们一起回到兴平,2015年3月15日他将4万元给了缪某某,期间还给刘婷婷买了一些衣服和三金。后来他要领结婚证,刘婷婷不同意,他觉得不对劲,就向公安机关报案。7、证人张某某、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她儿子张某某说他去对象刘婷婷四川母亲那里,并说说好彩礼钱40000元。2015那年3月12日张某某和刘婷婷及刘婷婷母亲来到家里,并说刘婷婷是建坊村刘家私生女。2015年3月15日她们将4万元给了刘婷婷的母亲,她让二人先把结婚证领了,但刘婷婷一直不领,后来她们发现刘婷婷身份证的名字叫季某某,就报案了。8、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她通过微信认识张某某,她骗张某某说她叫刘婷婷,未婚,父亲是兴平的,她是私生女,从小和母亲生活在四川。相处十几天后,她们就谈婚论嫁。2015年2月份,她和张某某一起去四川见了她干妈缪某某,她和缪某某商量,让缪某某假装是她母亲,向张某某要彩礼,所得钱财对半分。之后缪某某就冒充她母亲和张某某说婚事,并说定彩礼钱40000元。张某某还给她买了三金和一些衣服。2015年3月12日她和母亲和张某某一同回到兴平,3月15日张某某家人给了缪某某40000元彩礼钱。她们商定3月25日结婚仪式办完缪某某就回四川。9、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她和季某某认识。2015年2月27日季某某带了一个男孩来看她。第二天逛街时,季某某对她说,让她冒充季某某的母亲,向那个男孩索要彩礼钱,所得彩礼一人一半,她就同意配合季某某一起骗那个男孩。3月12日他们三人一同来到张某某家,她就以母亲的身份和张某某家里人谈妥礼金40000元还有三金和衣服,并商定3月25日结婚。3月15日张某某家里人给了40000元彩礼,她原打算结完婚后她给季某某20000元她就不管了,谁知被抓了。10、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5日张某某家人将40000元彩礼钱给了张某某对象的“母亲”。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的妻子叫季某某,2015年2月他妻子说要去宝鸡打工就走了,之后他们一直电话联系,3月份时,季某某说她在四川。1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儿子刘某某和季某某是2012年7、8月份结的婚,2014年领了结婚证,2015年正月,季某某说她去宝鸡打工了。1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干警从缪某某身上提取40000元人民币,予以扣押,并将4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14、黄金首饰购买发票、扣押清单及领条,证明张某某花费3835元为季某某购买三金,案发后三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15、提取笔录及物证结婚证,证明公安机关从刘某甲处提取季某某与刘某某的结婚证。16、辨认笔录,证明屈某某辨认自称叫刘婷婷和她儿子处对象的人就是季某某;辨认缪某某就是自称刘婷婷的母亲的人;张某某辨认缪某某就是自称刘婷婷母亲拿走40000元彩礼钱的人,辨认季某某就是和他儿子处对象的刘婷婷;张某甲辨认缪某某就是收40000元彩礼的人;辨认季某某就是和张某某处对象的人。17、诊断证明,证明2015年5月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季某某怀有身孕。18、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9月18日缪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当庭已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身份,以和他人假结婚为由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季某某、缪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被骗款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具备社区监管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二、被告人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任赓人民陪审员  黄磊人民陪审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