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钱庆侠与洪永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庆侠,洪永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钱庆侠。委托代理人:朱新化。委托代理人:李中钧,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永东。委托代理人:杨军妹,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庆侠诉被告洪永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庆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庆侠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水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