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钱庆侠与洪永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庆侠,洪永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钱庆侠。委托代理人:朱新化。委托代理人:李中钧,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永东。委托代理人:杨军妹,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庆侠诉被告洪永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庆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庆侠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水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