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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勇与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叶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2A号。法定代表人:张有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勇。上诉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本案应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2年7月13日以被上诉人叶勇为甲方,以上诉人的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宣威世纪名城项目部为乙方,签订的《建筑建材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约定,本合同的执行如有争议,由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即现在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双方的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被上诉人叶勇的户籍所在地为原重庆市璧山县正兴镇新村街55号3-2,即现在的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新村街55号3-2,属于重庆市璧山区辖区,故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双方是否签订过《建筑建材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合同》,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