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童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7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风华镇银堡村文化高丰组*号;2012年6月因赌博被上海市。被告人马某乙,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风华镇银堡村文化高丰组*号;2012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被告人童某某,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风华镇莲丰村红莲付子沟*组**号附*号;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至嘉定区南翔镇德华路XXX号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胡子海鲜烧烤”,欲强行拉走正在就餐的吴某,遭宋某某劝阻后,马、宋二人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马某乙、童某某等人途经该处见状后,伙同被告人马某甲一同持砍刀、酒瓶、塑料凳等物对宋某某、吕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致宋某某左顶部外伤性挫裂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三人逃逸。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马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马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14日,被告人童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吕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张甲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害人的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及有关照片,有关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童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童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童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马某乙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马某甲、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乙有前科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乙、童某某的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马某甲,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二、被告人马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三、被告人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布依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