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681号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530-9。法定代表人何跃,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松,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懋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