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1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胡致峰与吴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307-2号申请人:胡致峰。被执行人:吴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吴韦位于沙湾县石河子老街4区乌伊路19栋210号商服房产一套,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委托新疆金天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该房产价值为2132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韦的位于沙湾县石河子老街4区乌伊路19栋210号商服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雯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