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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