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杨从岭程序转化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从岭,杨从茂,闫桂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193号原告:杨从岭,男,194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从茂,男,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闫桂英,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杨从岭与被告杨从茂、闫桂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董秀云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 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