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文和申请张振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巴执字第01899号张振云:王文和申请张振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256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付案件款120万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16356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特此通知审判员 毛永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