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克富与孔令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364-2号申请执行人:杨克富,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孔令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克富与被执行人孔令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