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安民与朱卓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民,朱卓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民。被执行人朱卓凡。申请执行人李安民与被执行人朱卓凡健康权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朱卓凡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安民各项损失10620元;二、被执行人朱卓凡负担本案受120元;三、被执行人朱卓凡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卓凡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安民与被执行人朱卓凡间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新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