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8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许进帅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进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568号罪犯许进帅,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毕业,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萧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进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许进帅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浙杭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进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进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进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许进帅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进帅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兵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