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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窦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窦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窦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窦某偿还申请人李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3000元;被执行人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窦某、曹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被执行人窦承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36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