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杨桂林、陈水龙、杨良辉、黄秀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杨桂林,陈水龙,杨良辉,黄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44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白文耀,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廖亚江,该社信贷员。被告杨桂林(曾用名杨海滨),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陈水龙,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杨良辉,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黄秀英,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被告杨桂林、陈水龙、杨良辉、黄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良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