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终字第5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文才、古荣贵与涂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才,古荣贵,涂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才,男,汉族,1938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宏彬,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古荣贵,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慧清,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古荣贵配偶。被上诉人涂斌(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上诉人张文才、古荣贵与被上诉人涂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才、古荣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文才、古荣贵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才、古荣贵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5元,减半收取743.8元,由上诉人张文才、古荣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继锋代理审判员  蒲云龙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