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行审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温州意尚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意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鹿行审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姜益祥。被执行人温州意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明丰。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23-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23-05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温州意尚建材有限公司拆除位于温州市陶瓷品市场2区1号意尚建材店门正上方设置的内容为“法恩莎”等字样的店招,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2015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23-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位于温州市陶瓷品市场2区1号意尚建材店门正上方设置的内容为“法恩莎”等字样的店招项,由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23-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1000元项,由我院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舒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