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琳与吴锡坚、陈瑶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吴锡坚,陈瑶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10号原告王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70,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吴锡坚,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455,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陈瑶姬,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21,住珠海市斗门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蒙晋伟,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诉被告吴锡坚、陈瑶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文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邝宏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筱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