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郑某,经商。被告:李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林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