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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郑某,经商。被告:李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林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