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霍书增与TCL康钛汽车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书增,福尔达车联网(深圳)有限公司,陈爱晖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88号原告霍书增。被告福尔达车联网(深圳)有限公司(原名:TCL康钛汽车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柯。第三人陈爱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书增诉被告福尔达车联网(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爱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书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英孝人民陪审员 张 和人民陪审员 赖石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广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