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端英与田杰、曾红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端英,田杰,曾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张端英。被执行人田杰。被执行人曾红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40万元及支付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美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