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忠敏与李亮、李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肖忠敏,李亮,李海忠,李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肖忠敏。被执行人李亮。被执行人李海忠。被执行人李银贵。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贺枚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阿黛尔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银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30)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海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藤桥支行(银行账号:62×××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营业室(银行账号:12×××7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藤桥支行(银行账号:62×××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62×××84)的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亮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71、00×××7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将军桥支行(银行账号:00×××8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9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营业室(银行账号:12×××52、12×××8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62×××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仰义支行(银行账号:62×××88)、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银行账号:10×××25)的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银贵名下牌号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尚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被执行人李亮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026201)桑塔纳牌、浙C×××××(车辆识别号:LHGCM462178500736)雅阁牌小型轿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李海忠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VGBE40K29G443674)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李亮在浙江迪尼斯五金有限公司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6月14日);被执行人李海忠在温州市中南皮鞋厂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7月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21268.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银贵、李海忠、李亮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银行账户余额较小,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李银贵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被执行人李亮、李海忠名下的车辆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李亮在浙江迪尼斯五金有限公司持有股权,被执行人李海忠在温州市中南皮鞋厂持有股权,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