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兰珍与周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60号原告张兰珍。被告周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珍与被告周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珍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周孝龙去向不明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兰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