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承武、彭庆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承武,彭庆海,张勇,彭连丑,彭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49号,组织机构代码16693879—5。法定代表人邢大举,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承武,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彭庆海,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彭连丑,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彭吉海,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除查封彭吉海所有的鲁M×××××号车(下落不明,无法变现)外,上述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