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乌某某与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421号原告乌某某,女,蒙古族。被告哈某某,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某某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乌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德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同嘎 拉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