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线龙、何湘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线龙,何湘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56号原告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万和。委托代理人郁刚,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姜线龙,男,汉族。被告何湘萍,女,汉族。系姜线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线龙、何湘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